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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的协同
2021-08-11 返回列表
张 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摘 要: 传统法律领域应对现代意义环境问题的转型调整趋势可概括为“生态化”,从民法典相关内容来看,系统地体现了民法生态化的理论设想。生态化的民法典使环境法与民法典的协同成为可能,为实现与民法典协同的目标,环境法须唤醒自身固有的私法逻辑,并明确其在权利、义务、责任等层次的基本面向。在权利层次上,应把环境权作为环境法中私法意义权利的集中体现,明确其人格权属性,并推进环境权的确认路径从具体人格权到一般人格权具体化的演进。在义务层次上,应阐明环境法中私法义务形成的基础,对其作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的划分。在责任层次上,应以明确环境侵权责任逻辑构架为前提,对其进行类型化梳理。在环境法语境中,应将因环境权侵害所致环境侵权责任的判断和侵害环境公共利益所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实际履行作为研究重点。
 
关键词: 民法典; 生态化; 环境法; 私法逻辑
中图分类号: DF468
文献标志码: A
DOI:10.3969/j. issn. 1001-2397. 2021. 02.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的出台是中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的民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一般的法学观念中,民法具有“万法之源” 的地位,民法典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的出台势必对相关法律领域形成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中国大力推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背景中,《民法典》对环境法理论与实践的影响尤为引人关注。回顾《民法典》的编纂过程,针对环境保护而形成的观念创新与规范设计一直是民法学界和环境法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作为《民法典》编纂的第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总则》( 以下简称《民法总则》) 2017 年出台,其第 9 条的规定被学界称为“绿色原则”,奠定了《民法典》回应生态文明建设的基调。对“绿色原则”功能定位及其影响的探讨曾一度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议题,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环境法学界,对于《民法典》各分编如何贯彻和体现“绿色原则”也各有不同的猜测和期待。从已经出台的《民法典》相关规定来看,对“绿色原则”在总则编予以确认,各分编也在相关部分对“绿色原则”进行了贯彻和具体化,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回应。本文将为了回应生态文明建设而系统体现和贯彻“绿色原则”的民法典称为“生态化的民法典”,生态化的民法典不仅体现了民法自身发展的一种新趋势,还为环境法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契机。如何在整体上对生态化的民法典进行理性认知,对于生态化的民法典,环境法又应如何回应,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推进环境法与生态化民法典的有效协同,共同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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